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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20-12-15 09:49: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推动用水单位完善节水措施、规范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单位应在一年内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后;

2.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3.无正当理由,取用水量超过计划水量30%以上。

第六条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严格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以及其他用水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七条  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测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配备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供水节水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专业测试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不按标准实施测试、弄虚作假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八条  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工作计划的测试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自行测试或委托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的决定,并将测试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交延期测试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并在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接到测试报告书后3日内在官网进行公示。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测试单位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整改期间,测试单位用水计划按照整改前实测的用水水平确定;整改完成后,测试单位用水计划按照整改调整后的用水水平确定。

第十条  对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成绩显著的用水单位,符合省、市有关文件奖励条件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经验收测试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按《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测试机构的监管,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专业测试机构诚信档案和保密制度。专业测试机构对测试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相关链接:《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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