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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云浮市某某油脂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6-08-31 21:00:00   信息来源:本网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某某油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油脂回收和加工生产,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建有3个炸油炉、3个储油罐、1个过滤池等生产设施、设备。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炸油炉未配套建设净化设施,亦未落实除臭治理措施,厂区内可闻到明显恶臭气味。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油脂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恶臭物质的废气,炸油炉未配套建设净化设施、未落实除臭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产生恶臭气体即负有污染防治义务,不以是否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后果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未采取其他措施的客观事实,即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3.自由裁量说明。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一点§3.31裁量标准,本案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且在整改期限内主动落实原料日清、设备清洗、废气回用燃烧等综合降臭措施完成整改,认错改错态度良好。综合上述情节,作出2万元处罚决定,符合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做到过罚相当。

【案例启示】

    (一)恶臭亦是污染,产生即需防治。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就无需治理恶臭污染。本案中,企业生产产生恶臭气体,未落实防治措施,异味影响周边群众生活。本案查处,向社会传递了“恶臭污染属于环境污染、产生恶臭必须落实防治措施”的导向,警示排污单位切实履行恶臭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摒弃侥幸思想。

     (二)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企业合规发展。本案企业属于初次违法,收到责令改正文书后正视问题、立行立改,主动落实多项治理举措,复查整改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初次违法、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予从轻处罚。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现监管温度,引导中小企业主动守法治污,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

    (三)聚焦群众身边污染,守护人居环境权益。恶臭污染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环境感受和生活质量,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身边环境问题。本案执法聚焦民生关切,通过行政执法督促企业补齐污染治理短板,消除恶臭扰民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案件办理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守护民生福祉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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