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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云安区某化工企业未依照规定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方案案

发布时间:2023-12-29 10:33:42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9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某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属于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依法纳入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但其未能实施2019年度土壤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调查经过】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情况,对云浮市某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针对该公司的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能提供《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但未能提供具体的土壤监测报告,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固定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土壤自行监测不利于掌握本单位造成的土壤污染情况,不利于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不利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因此,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义务。

       本案警示相关单位应遵循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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