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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云安区某建材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3-06-05 16:45:39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5日,群众投诉反映云安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臭气扰民。经查,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堆放、填埋疑似铝灰危险废物。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委托有资质技术单位对现场疑似铝灰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为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迅速对该公司的涉案铝灰进行妥善处置,并同步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调查经过】

        接群众举报后,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展开调查,并同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查,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古某等人通过张某、范某等人收集铝灰到该公司一铁皮棚内贮存,混合其他废渣后用于制砖、贮存。为了达到快速处置铝灰的目的,该公司有关人员在该公司场界内一地块进行倾倒、填埋铝灰,并用泥土覆盖,在明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涉案铝灰产生单位管理者苏某在明知该建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把铝灰交由该公司处置,导致了该公司周边环境受到污染,造成生态损害价值量化数额共计14348762.5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云浮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给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

2022年8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古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古某7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月,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古某7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到四年九个月不等(其中涉案铝灰产生单位管理者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罚金8000元),并处罚金,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7612604.5元。一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无处不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力量,畅通信访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能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二)查处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危险废物的检测、鉴定,应重点做好第三方检测及证据锁定等相关工作。

     (三)非法填埋危险废物,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土壤,被人体摄入、吸收后更会引起毒害,重复接触甚至导致长期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尤为重要。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把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产生单位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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