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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非法定排污口排放废水,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1-11-01 16:02:50   信息来源:本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罗定市某桂油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锅炉废水沉淀池内的废水已排空。根据该厂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该厂不设置排污口,锅炉除尘废水为循环用水,不向外排放。经初步调查,该厂的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污染物。


   【调查经过】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执法人员对罗定市某桂油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内有约1米高的水渍线,池底有黑色淤泥,沉淀池东边的底部有一个排水口,排水口旁边有向外排放废水痕迹。执法人员沿沉淀池下游河段进行检查,发现下游河水呈黑色,与该厂锅炉废水颜色相近。罗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在该厂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下游的河段进行了采样监测。


    【查处情况】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该公司通过在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底部设置非法排污口排放锅炉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厂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该厂通过在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底部设置非法排污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一)对其他排污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虽然该厂排放的污染物未造成河水超标,但非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形式,该案的查处,对其他排污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要持续加强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非法定排污口偷排类违法行为一般比较隐蔽,难以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该类环境违法行为面临查处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是企业违法排污的一个“重灾区”。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排查,结合项目环评和环保验收等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了企业通过在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底部设置非法排污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在现场收集固定证据,均需要较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才能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有力震慑违法排污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依法及时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对其他排污企业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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