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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05 15:41:10   信息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3日凌晨,群众投诉反映云城区云城街道某地有人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铝灰,臭气污染环境。经查,发现薛某某利用石材加工厂弃置的废水沉淀池作搅拌池,将铝灰加石灰、水搅拌混合处理后外卖。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对现场固体废物铝灰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据鉴定结果显示,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调查经过】

  2018年11月13日凌晨,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薛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开始租用废弃的厂房,租用面积约3300平方米,于2018年10月20日开始从市外将铝灰运回贮存,现场贮存堆放的铝灰约2000吨。2018年11月11日开始利用厂房弃置的废水沉淀池作搅拌池,将铝灰加石灰和水搅拌混合处理,因化学反应产生刺激性臭气。处置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刺激性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查处情况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薛某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约20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1月11日,云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薛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薛某某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共处罚金17万元。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薛某某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设项目未依法竣工验收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防治设施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罚款共70.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性可以归结为三点:

  首先,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随着环境污染案件逐渐从显性迈向隐性,以往依靠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中获得案件线索的方式难度陡增。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传播方便、快捷的优势,收集环境违法的线索,及时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部门联动,深挖案件的隐藏信息。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而生态环境部门缺乏侦查手段,致使一些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十分必要,也十分有效。

  最后,准确认定违法事实,确保责任追究有效落实。本案中,薛某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约2000多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薛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对生态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本案中,薛某某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违反上述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行政处罚。奉劝生产经营者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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