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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某酒吧超标排放噪声,罚!

发布时间:2019-11-05 17:14:23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介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6月对云浮市歌XX娱乐有限公司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进调查询问,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主要从事酒吧、卡拉OK、歌舞厅(含演出歌舞娱乐)、餐饮等服务,设有歌舞大厅1个,KTV包房11个,大厅面积约600平方米,设有低音炮箱6组,高级音箱9个,每个KTV包房设有普通音箱2个。检查时酒吧、卡拉OK、歌舞厅均正常经营,大厅6组低音炮音箱、9个高级音箱正常播放使用。经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进行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南面、厂界东南面边界噪声分别为58.9 dB(A)60.9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排放限值2类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0dB(A)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改正上述行为。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该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公司娱乐场所超标排放边界噪声,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正常生活作息,引发群众多次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通过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娱乐行业噪音扰民企业日常监管和巡查,坚决纠正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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