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某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11-05  17:12:35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介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对云浮市XX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医院配套建设的医疗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检查时,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3.5×105个/L,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粪大肠菌群数预处理标准。根据上述检查及监测情况,该医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整改;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改正上诉行为。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该医院排放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粪大肠菌群数预处理标准,超标倍数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通过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大公共服务机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和巡查力度,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法律链接
  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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