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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石材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被罚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行拘

发布时间:2019-11-05 16:28:18   信息来源:本网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某日,云城区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反映初城第一工业区有石材厂偷排废水,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顺着废水偷排痕迹排查,发现废水由河口街初城第一工业区某石材厂排出来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中切机2级沉淀池内的石材废渣已积满,使该沉淀池不能正常发挥沉淀处理生产废水作用。生产废水从第级沉淀池东南角的缺口通过直径约16厘米PVC管排入旁边雨水渠的集水井,该雨水渠流经厂区,从厂区西北方流出厂界后经地面径流入初城工业区324国道旁雨水渠,后汇入泰安河,流入南山河马岗段。其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法处理】

  经审查,该石材厂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此,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该石材厂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责令其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将有关证据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对该石材厂主要负责人李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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