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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云城区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18-06-01 18:53:55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简介

  201832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城区高峰大降坪某住宅楼一楼的云城区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没有进行餐具洗涤作业,但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有废水外排,外排废水有明显臭味,外排废水经雨水渠,最后排放高峰河。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

201832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营业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经营餐具清洗、消毒和配送,建成餐具清洗消毒生产线一条,配套建有一套七级废水处理沉淀池和一套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经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经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餐具配送中心总排口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为1626 mg/L(排放标准110mg/L)、氨氮为16.0mg/L(排放标准15mg/L)、总磷为26.3mg/L(排放标准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6.0 mg/L(排放标准10mg/L),色度200倍(排放标准60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色度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4)的13.78倍、0.06倍、25.3倍、0.6倍和2.33倍。

  (二)处理情况

  20184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37号),责令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201841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69号),告知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201851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2号),对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罚款10万元。申请分两期缴纳罚款,已缴交罚款5万元。

  法律分析

  (一)违反的法律。本案云城区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的违法行为,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日起施行)实施后发生,按照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适用新法。因此,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使用法律和条款正确。

  典型意义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为化学需氧量110mg/L、氨氮15mg/L、总磷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mg/L、色度60倍。云城区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外排废水经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所列因子分别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别超标9.09倍、3.10倍、1.38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事实清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和地方对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所作的排放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来实现水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目前,国家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也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原则,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本案适用《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11日起施行,该法第八十三条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排放的处罚金额无上限,极大增强了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就本案而言,若依据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使按照应缴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由于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每月排放废水只有400立方米左右,罚款数额不足5千元,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起点就是10万元。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从而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解决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取证难的问题,若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没有用水计量的,执法人员往往难以取得实际排污量和有关证据,从而无法核定应缴纳排污费计算罚款,导致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面对日益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环境执法部门实施新法监管手段应注意:一是执法后应复查,及时跟踪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情况,确保达到良好执法效果;二是自由裁量幅度要与违法情节程度和违法主体的改正态度等因素相适应,做到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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