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8号 李日旺(云城区安塘街道李日旺堆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8号
李日旺(云城区安塘街道李日旺堆场):
经营者:李日旺
身份证号码:4428271964092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竹围村安塘河侧地块
根据安塘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线索,2026年2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石材废渣堆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石材废渣堆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竹围村安塘河侧地块,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露天堆放有约10吨的石材废渣和石材边角料等固体废物。该堆体未采取覆盖等防扬散措施,堆放场地未落实硬底化、围挡等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2026年3月18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0号),责令你于7日内改正擅自倾倒、堆放石材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石材废渣堆场进行复查,发现堆场内部分区域已用黄泥回填;另有一堆含塑料等垃圾的固体废物已采用红色塑料布覆盖;场地路面铺设有一层石材废渣。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2月27日1份、2026年4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2月27日1份、2026年4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地块现场检查情况;
4.李日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李日旺的身份证明;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0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报价单(由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实根据市场上石材废物处置企业的报价,你堆场约10吨石材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
综上,你擅自在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委竹围村安塘河侧地块露天堆放了约10吨石材废渣和石材边角料等固体废物,堆体未采取覆盖等防扬散措施,堆放场地未采取硬底化、围挡等防渗漏、防流失措施,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石材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石材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市场上石材废物处置企业的报价,你堆场约10吨石材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按照《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五点§2.5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权重起点权重为1/3,你堆场涉及石材废物量约10吨(3吨以上10吨以下,权重增加1/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权重增加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增加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影响(权重增加1/2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3+1/8+1/4+1/24)×10万元×3=2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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