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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7号 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7-09 10:23:03   信息来源:本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7号

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百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617429712P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办洞殿村委会旁

  2026年3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及其周边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主要从事水泥加工生产,建有1条水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窑、水泥磨、煤磨、立磨等。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

  检查发现,你公司辅料仓库内存放有大量脱硫石灰浆。该仓库为水泥材质结构建筑,地面已落实硬底化措施,占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其三面墙体及顶部均为水泥材质封闭结构;仓库大门处设置一道由粉煤灰(湿)构成的疏松围堰(挡墙高度约50厘米)作为围挡。你公司存在脱硫石灰浆流失至厂区沟渠、厂界外灌溉渠及部分农田的情况。

  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14时许开始通过泵及管道将脱硫塔内的脱硫石灰浆输送至辅料仓库晾干,拟作回用处理,但未按相关要求落实有效围挡等防流失措施,仅以粉煤灰设置疏松围挡。该围挡于当日18时40分许发生溃坝,导致脱硫石灰浆流失至厂区沟渠、厂界外灌溉渠及部分农田(事发时仓库内已存放脱硫石灰浆约30立方米)。事发后,你公司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厂内外清污工作。截至2026年3月26日夜晚,厂界外水渠、灌溉渠及农田的清污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2026年4月8日,你公司已将辅料仓库内及泄漏至外界的石灰浆全部清理完毕,并全面停止从脱硫塔向外部传输石灰浆的转移作业。

  2026年4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辅料仓库存放和泄漏到仓库外的脱硫石灰浆已全部清理。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24日1份、2026年4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刘海松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3月24日1份、2026年4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5.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百中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科羽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7.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海松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陈科羽存在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刘海松存在委托关系;

  10.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2.关于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脱硫浆液泄漏事件的报告一份,证实你公司向我局报告脱硫石灰浆泄漏事件的事发经过、应急处置及清理整改情况。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五点§4.35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涉及量2吨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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