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5号 云浮市利翔油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5号
云浮市利翔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EW5MK65B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珍竹村委黄猄冲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利翔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从事油脂回收和加工生产,建有1个钢架结构厂房,计划日加工油脂量约10吨(具体视市场情况而定)。你公司已建有3个炸油炉、3个储油罐、1个过滤池(未硬底化)等生产设施、设备,炸油炉未建设净化设施,厂房内堆放有约1吨动物油脂。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建设净化设施,也未采取除臭措施,现场可闻到较大臭味。
2026年4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的炸油炉油烟废气经管道通入炸油炉燃烧室燃烧回用;炸油炉采用生物质燃料,燃烧废气经管道通往过滤池进行低空排放;场内清洗废水经管道通入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置后委外处置;你公司采取原料日清、加强清洗等降臭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2日1份、2026年4月2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卓亮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4月2日1份、2026年4月2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利翔油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5.云浮市利翔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辉平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利翔油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卓亮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李卓亮存在委托关系;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5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三十一点§3.3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是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系首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已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恶臭气体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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