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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3号 云城区帝高建材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6-07-09 09:33:55   信息来源:本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3号

云城区帝高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X7KHY35

  经营者:吴海锋

  详细地址:云浮市市区金山大道第二排10米街(即吾悦广场对面)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城区帝高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建有1个约800平方米厂房和1个物料堆场,主要从事建筑垃圾收集中转、机制砂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装砂机、2台铲车。检查发现,你经营部物料堆场内露天堆放有约200吨机制砂,堆体高度约3米,未采取覆盖措施,堆场周边建有高约2米的围挡,场地积尘较厚。

  2026年3月25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1号),责令你经营部7日内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复查,你经营部未生产,由你经营部经营者吴海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堆场堆放约150吨机制砂,部分机制砂使用绿色遮光网、黑色遮光网覆盖,堆放的机制砂未完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6日1份、2026年4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经营者吴海锋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3月16日1份、2026年4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帝高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经营部的经营主体;

  5.云城区帝高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吴海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经营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你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3号),告知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经营部于2026年5月25日向我局提交《环保陈述申辩书》,主要申辩意见如下:1.你经营部已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自本次检查后,你经营部高度重视存在的环保问题,第一时间购置水管、喷洒头及防尘网等物品,安排人员布设水管、安装喷雾系统并使用防尘网覆盖沙堆,但因大风天气及周边儿童不听劝阻掀开防尘网进入沙堆玩耍,导致沙堆覆盖效果欠佳。2.你经营部已对露天场地进行彻底清场,清理所有违规堆放的物料、建筑装修垃圾等,并与该地块业主沟通终止使用该地块,仅保留大坑边村铁皮棚用于堆放水泥、砖等少量材料。综上,你经营部请求我局充分考虑其无主观恶意、积极整改、主动纠错并最终决定退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经济困难的现状,依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本次违规行为免于处罚,给予其整改纠错、合规经营的机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经营部提出因大风天气及无关人员掀开防尘网导致覆盖不完全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你经营部未落实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免责依据,你经营部作为场地使用方,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防尘措施履行日常管理维护责任;虽你经营部后续已清场处理,但你经营部在我局责令改正后未能在责令期限内完全整改到位,持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经营部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你经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五点§3.25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但未在责令期限内整改到位,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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