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0号 云城区毅创养殖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0号
云城区毅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E33G2B82
经营者:谭家进
经营场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布贯村委大水井
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塘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你养殖场(云城区毅创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主要从事肉鸭养殖,占地面积约30亩,建有4条养殖棚舍,养殖粪污采用水床+投放发酵菌分解处理工艺,肉鸭年出栏量约5万羽;你养殖场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号:202444530200000069,填报日期是2024年11月13日)、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登记编号:92445302MAE33G2B82001X,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仅有1条棚舍存栏肉鸭约700羽,其余3条棚舍已出栏(出栏约11000羽)。
检查发现,你养殖场的4条养殖棚舍下面的水床均没有硬底化等防渗漏措施,周边有黑色粪污渗漏,部分粪污经棚边的导流渠汇入粪污暂存罐,有小部分粪污泄漏到棚舍外的地面上。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6年3月5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8号),责令你养殖场改正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殖场未养殖肉鸭,4条养殖棚舍下面的水床已落实硬底化措施,棚顶安装了除臭剂雾化喷淋装置,并已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检查未发现有粪污外排、渗漏情况。
你养殖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2月26日1份、2026年4月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2月2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营者谭家进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2月26日1份、2026年4月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毅创养殖场营业执照影印件1件,证实你养殖场的经营主体资格;
5.云城区毅创养殖场经营者谭家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经营者谭家进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养殖场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养殖场于2026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准予你养殖场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6年5月24日向你养殖场送达《关于云城区毅创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养殖场于2026年5月26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按罚款标准(人民币2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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