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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28号 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30 12:01:3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B1UB74

  法定代表人:林展武

  联系电话:13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地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问题线索,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地段,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生产,建有年产30万平方米人造石英石板材生产线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3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2个生产车间、1条自动磨抛光生产线等。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石英砂、石英粉、色粉→色选、均化→配料→搅拌、混料→压板定型→固化→人造石英石大板→定厚→抛光→人造石英石规格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有生产废水沉淀池和循环水泵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你公司配套建有1套含尘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

  你公司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云环(云城)〔2022〕21号,批复时间:2022年6月2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2MA4WB1UB74001Y,有效期限: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19日止)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料。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P17至P21载明:你公司自行监测包含DA001排放口和厂界共计2个点位,涉及臭气浓度、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等污染物监测因子,手工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你公司提供了2023年监测报告3份(报告编号:CHT2310009、CHT2307015、CHT2306010)、2024年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汇通检字(2024)第041703号)以及2025年的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

  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你公司的有组织废气监测包括臭气浓度、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等5个监测因子,无组织废气监测包括臭气浓度、总挥发性有机物、苯乙烯等3个监测因子。你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的自行监测方案,提供的2023年3份监测报告中,编号为CHT2307015、CHT2306010的监测报告仅涉及噪声监测,编号为CHT2310009的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完整监测了5个监测因子,但无组织废气仅监测了颗粒物1个监测因子(没有监测臭气浓度、总挥发性有机物、苯乙烯等因子);你公司未能提供2024年的自行监测方案,提供的编号为[汇通检字(2024)第041703号]的2024年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仅监测了总挥发性有机物、苯乙烯等2个监测因子,无组织废气监测了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苯乙烯等3个监测因子(没有监测臭气浓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6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2号],责令你公司15天内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1份2025年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HT2506030,报告签发日期:2025年6月24日),该检测报告载明有组织废气监测包括臭气浓度、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因子,无组织废气监测包括臭气浓度、总悬浮颗粒物、苯乙烯等监测因子,且各项因子检测结果均显示为达标。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林自涛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5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展武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厂长林自涛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林自涛),证实你公司与林自涛存在委托关系;

  8.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9.关于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人造石英石板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公告发布截图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1.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报告编号:CHT2506030、汇通检字(2024)第041703号、CHT2310009、CHT2307015、CHT2306010),证实你公司2023年-2025年的废气、噪声等监测因子的检测结果情况;

  12.云浮市裕丰翔云石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行监测方案(2025年度)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1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各类大气污染物不属于A类大气污染物;

  1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是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是积极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2025年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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