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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25号 云浮市利兴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11 16:14:3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利兴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0H4889Q

  法定代表人:崔戬雄

  联系电话:13411******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旧村村委澳牛隔离场旁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云浮市利兴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旧村村委澳牛隔离场旁,占地面积约40亩,主要从事建筑石仔、机制砂的加工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1台破碎机、11条输送带、3台振筛机等,并设有一条机制砂、石仔生产线和一条水洗砂生产线。机制砂、石仔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振筛分拣→成品。你公司为露天作业场,场内部分硬底化,你公司场地面向华睿混凝土公司对面一侧设有约2.5米高的水泥预制板进行围挡、围蔽。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运输车辆在你公司成品堆场进行装卸作业。

  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部分输送带用铁皮进行围蔽,输送带出料口设有水喷淋头进行洒水降尘,但有部分传送带未进行围蔽;你公司建有1个洗车槽,并配备2台洒水车,但你公司场内道路积尘较多,原材料运输道路车辆扬尘明显,运输车辆出场清洗不彻底。检查时,你公司成品堆场露天堆放有约3000吨成品石仔和约2000吨成品机制砂,机制砂堆体最大高度约5米,部分成品机制砂和石仔有使用绿色塑料网进行覆盖,大部分机制砂未覆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5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6号],责令你公司10天内改正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线正在运行,出料口正在产出成品机制砂和成品石仔,有运输车辆在你公司场内出入,进行成品装载作业。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物料破碎作业,产生明显扬尘,未及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的降尘措施;成品粉砂出料口亦未开启喷淋头,出料时粉砂随风扬散;场内道路清扫不及时,运输车辆行驶时产生明显扬尘。你公司洗车槽正常启用,运输车辆经洗车槽清洗车身及轮胎后离场;有1台洒水车正在对场内进行洒水降尘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4月18日1份、2025年5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戬雄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4月18日1份、2025年5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利兴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利兴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戬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利兴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场主梁桂海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场主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梁桂海),证实你公司与梁桂海存在委托关系;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6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所在区域不属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但整改效果不明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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