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24号 莫福灵(云城区腰古镇莫福灵养鸭场)
云环(云城)罚〔2025〕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莫福灵(云城区腰古镇莫福灵养鸭场):
经营者:莫福灵
身份证号码:44532319*********
联系电话:1334*******
详细地址:云城区腰古镇平塘村委双燕坑村黄榄坑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4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鸭场(云城区腰古镇莫福灵养鸭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鸭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鸭场位于云城区腰古镇平塘村委双燕坑村黄榄坑,建有6个养鸭棚,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设计肉鸭存栏量约12000羽、年出栏量约75000羽,现存栏肉鸭7000羽。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鸭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你养鸭场建有6个水床处理养殖粪污,养鸭场水床处置工艺流程为:定时投入发酵菌分解,抽运处置。经查,你养鸭场西南侧的水床因养殖粪污过满导致该水床墙壁崩塌,泄漏了约45立方米的养殖粪污;你养鸭场中间的一个水床也存在养殖粪污过满溢出的情况。综上,你养殖场养殖粪污未得到及时利用、处置。
2025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养鸭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5号],责令你养鸭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及时有效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鸭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鸭场的部分养鸭棚水床的养殖粪污已满,未采取合规清运措施处置养殖粪污,且你养鸭场养殖棚舍水床尚存在多处轻微渗漏,雨污分流不完善。
你养鸭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4月11日1份、2025年4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经营者莫福灵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1份(2025年4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莫福灵养鸭场场主莫福灵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养鸭场经营者莫福灵身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向你养鸭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养鸭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鸭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鸭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养鸭场现存栏肉鸭7000羽(存栏量在30000羽以下,罚款3万元以下),且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能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