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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18号 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04 18:01:07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7F9BKF25

  法定代表人:陈锦伟

  联系电话:137********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西二路西侧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西二路西侧,占地面积约6351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4台桥切机、1台切边机、18头自动磨光机1台、1台抛光机、3台中切机、7头定厚机1台、6头定厚机1台、人造石板材生产线3条(其中搅拌机6台、压制机3台、烘干机6台)、人造石荒料生产线1条(其中人造石荒料机1台),主要从事石材、人造石加工生产销售。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搅拌→布料→压制成型→固化→切割→自动磨→成品。检查时,你公司人造石荒料工序未生产,切割、打磨工序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配套有废水沉淀池、循环水泵、压滤机等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公司压滤房内存有约8吨石材废渣。你公司人造石项目内建设有1套“布袋收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对人造石生产线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移交的案件线索,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中部分涉案固体废物来自你公司。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23年以来将约320立方米压榨泥(压滤后的沉淀池渣)通过陆家耀交由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运处置。期间,你公司未对陆家耀及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签订书面合同。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7日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王月健、公司仓库管理练木兰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3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经理王月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理的身份证明;

  7.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练木兰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王月健),证实你公司与王月健存在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练木兰),证实你公司与练木兰存在委托关系;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12.石材泥浆清运及处置合同复印件及管理台账,证实你公司石材废渣处置台账情况;

  13.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1份,证实该案件来源;

  1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0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经查,目前你公司的石材废渣由云浮市欣宏环保有限公司承揽清运,交由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三方签订《承揽石材废渣清运和处置合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8%,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为10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25%),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权重加5%),违法程度是委托他人处置(裁量权重加10%),违法行为所在区域是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违反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48%(8%+25%+5%+10%+0%+0%+0%+0%=48%),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48%×100万元=48万元,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8万元。但鉴于你公司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48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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