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17号 云城区新业牲猪养殖场
云环(云城)罚〔2025〕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新业牲猪养殖场:
经营者:陈玉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321HW2A
联系电话:189********
详细地址:云城区腰古镇古田村委丰堆村石坑口猪场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云城区新业牲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位于云城区腰古镇古田村委丰堆村石坑口猪场,建有1间猪棚,占地面积约6600平方米,设计生猪存栏量约1000头、年出栏量约1500头,现存栏生猪约500头。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设有1个露天猪尿池、1个猪粪池还有1个粪污处置池(配备一台翻耙机),其中露天猪尿池位于猪场猪舍外侧,猪粪池、粪污处置池设于猪场内。你养殖场的粪污处置工艺流程为:产生的猪尿先流入猪舍外侧的猪尿池,再通过水泵将猪尿抽至猪舍内的猪粪池去溶解猪粪,随后再将猪粪抽至粪污处置池进行投药翻耙处置。经现场核查,你养殖场的猪尿池长约5米,宽约4米,现场检查时坑池积存有较多粪污,原围挡措施已崩塌,导致部分养殖粪污渗漏至旁边无防渗措施的露天坑塘。综上,你养殖场养殖粪污未得到及时利用、处置。
2025年3月4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8号],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畜禽粪污未及时有效贮存、利用、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殖场侧1个露天粪污池(存有黑色的粪污)破损的围挡仍未修复,且该露天粪污池东侧和南侧新增的2个露天坑塘均未设置防渗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7日1份、2025年3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养殖场经营者陈玉新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2月27日1份、2025年3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新业牲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经营主体资格;
5.云城区新业牲猪养殖场经营者陈玉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土地租赁合同,证实你养殖场租赁情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到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5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云城区新业牲猪养殖场环保处罚事项听证申请报告》,我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局调查人员陈述了对你养殖场的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及依据;你养殖场提出陈述申辩,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辩论,你养殖场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会成员制作了听证笔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关于你养殖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涉事猪尿池意外坍塌、劳动力短缺导致未能及时完成整改和处罚金额过高的申辩理由,经研究,我局对你养殖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恰当,你养殖场提出的主张缺乏理据,没有证据支撑,我局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生猪存栏量约500头(存栏量在500头以下,罚款3万元以下),且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能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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