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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城区恒泰石材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8-03-21 16:15:00   信息来源:

双公示上报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环罚〔2018〕41号

处罚名称:

关于云城区恒泰石材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的案件

处罚事由:

该石材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该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石元(云城区恒泰石材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530260022255 …

法人:

吴石元

处罚结果:

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处罚机关: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445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03/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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