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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新丽新岗石发展有限公司人造石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且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8-03-21 15:49:00   信息来源:

双公示上报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环罚〔2018〕28号

处罚名称:

关于云浮市新丽新岗石发展有限公司人造石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且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案件

处罚事由:

该公司扩建的人造石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且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邓结明(云浮市新丽新岗石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5300668160784U

法人:

邓结明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处罚机关: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445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03/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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