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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上报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环罚〔2015〕71号
处罚名称:
关于童国烨(云城区童国烨石材厂)未建先投的案件
处罚事由: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第2项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停止生产
行政相对人名称:
童国烨(云城区童国烨石材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5302600167118
法人: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31
处罚机关: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445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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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