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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12-02 11:21: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顺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冠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4DW1T18

  地址: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思劳片区石材城东南角。

  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场地占地面积约6466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成品堆场内堆放着1-2石、0.5石和粉砂,共约有20万吨,采矿口附近堆场堆放着已开采的原料石约10万吨。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底化,上述物料贮存堆放的高度均超出你公司堆场设置围挡的高度,粉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24日1份、10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堆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超出围挡高度,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4日1份、10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8月24日1份、10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广东顺速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广东顺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冠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广东顺速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许炳基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和许炳基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关于广东顺速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佛云园管委会环审〔2020〕5号),证实你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材料建设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

  9.广东顺速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实你公司进行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16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2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你公司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数量较大,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堆放场地亦未进行硬底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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