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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11-11 10:29:4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23227322J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委桐围村大坑口

        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委桐围村大坑口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委桐围村大坑口环保砖生产项目厂房旁边新建打石仔、粉砂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约70万元,新建的打石仔、粉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5月开始建设,现场已建好的设备有:破碎机2台、振动筛1台、水洗机2台、输送带5条、给料机1台。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6月18日1份2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18日1份3页);

      3.现场照片证据(2020年6月18日1份3页);

      4.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善标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合伙人)李树红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

      7.关于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5〕34号)复印件;

      8.关于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环验〔2015〕124号)复印件;

       9.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和申辩书》,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成立环保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二是已领取排污许可证;三是因原来的生产设备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引进破碎机、振筛机、水洗机等新设备尚未完全安装完毕,未有投入生产;四是公司利用本地废弃的石渣、边角料等资源,通过新建的破碎机、振筛机、水洗机、输送带、给料机等机械设备加工生产环保砖,新增的生产线适用《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中“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利用,仅分拣或破碎的 ”的豁免情形,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认为:(一)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虽然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但仍需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完善手续后才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关于《排污许可证》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排污许可证申报的内容不包含新增的破碎机、振筛机、水洗机、输送带、给料机等机械设备加工生产线项目。同时原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评文件《关于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砖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5〕34号),未包含该新建的生产线。此外,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0年6月29日,逾期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三)关于你公司提出“引进破碎机、振筛机、水洗机等新设备尚未完全安装完毕,未有投入生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新建的生产线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安装了部分机械设备,尚未完全安装完毕和未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影响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四)关于“你公司利用本地废弃的石渣、边角料等资源,通过新建的破碎机、振筛机、水洗机、输送带、给料机等机械设备加工生产环保砖项目适用《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中‘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利用,仅分拣或破碎的 ’的豁免情形,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问题。《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粤环函〔2020〕108号)“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利用”明确指出仅是分拣或破碎的才豁免办理环评手续,而你公司新建的生产线已建好的生产设备有破碎机2台、振动筛1台、水洗机2台,对应涉及的生产工序有破碎、筛分、水洗等,不单纯是分拣或破碎;同时你公司利用本地废弃的石渣、边角料等资源加工成石仔、粉砂,其中石材废渣和边角料是石材加工生产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废旧资源类别。因此,你公司新建的破碎机、振筛机、水洗机、输送带、给料机等机械设备加工生产环保砖项目不符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粤环函〔2020〕108号)豁免不办环保手续的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你公司新建的该项目应编制报告表类别,需要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所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向你公司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至今你公司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并没有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等改正措施。因此,你公司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和申辩书》中提出“请求不给于行政处罚”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未能主动向我局反映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0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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