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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25 号)

发布时间:2019-12-19 17:20:16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9〕2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38777051

法定代表人:邹小舟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环市西路与富丰路交汇处。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22时20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云浮市翔顺筠粤豪苑项目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未依法向我局报批。检查时,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浇筑垫层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泵车1台,混凝土车辆2台、渣土运输车辆1台参与施工作业;项目内有桩机15台,其中有部分桩机在施工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19年11月1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7张;

  4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生产经理李海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我局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8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承建的云浮市翔顺筠粤豪苑项目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未依法向我局报批,以及夜间施工行为引起群众多次投诉,我局云城分局向你公司发出《环境监察通知书》后,仍然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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