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9号 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9号
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KD7QKD89
法定代表人:龙光智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桐围村委榄根咀地段(云浮市爱马仕石业有限公司内)
根据安塘街道办提供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到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石材台面加工生产和销售,总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主要建有1台自动磨光机、3台对破机、1台桥切机和1个干磨干切区、工艺区等生产设备、设施,主要工艺流程为:板材→切割→打磨→黏合→成品,主要采用湿法作业,配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四级沉淀池1组。
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前方一段加设顶盖的排水渠内地基有一个宽约50cm、高约30cm的排放口,该排放口有一股白色废水排出,沿着排水渠流入安塘河。经查,外排废水为你公司生产废水,由于沉淀池超出负荷能力导致溢出。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外排的白色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出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1330mg/L。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对相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的规定,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超过了标准限值(100mg/L)12.3倍。综上,你公司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你公司有生产废水外排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6月3日1份、2026年7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6月3日1份、2026年6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刘廷彪、徐双全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6月3日1份、2026年7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1份(2026年6月3日),证实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水质情况;
5.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6.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光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廷彪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8.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双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9.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刘廷彪存在委托关系;
10.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徐双全存在委托关系;
11.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12.石材加工废弃物清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石材加工废弃物清运的委托处理约定情况;
13.石材废渣处置台账记录,证实你公司已建立石材废渣处置台账记录;
14.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HT2606028)以及送达回执,证实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水质采样检测情况;
15.《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对应的排放标准限值;
1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3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9月9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次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云浮铭润石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6年9月16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26年8月15日被废止,经对比新旧法律罚则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的裁量标准,本案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1个(权重增加0%),超标排放污染物种类为B类污染物(权重增加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增加0%),废水日排放量约为50吨以下(权重增加0%),最大超标情况为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权重增加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为1次(权重增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15%)×100万元=22万元。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22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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