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8号 云城区罗德新活禽饲养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8号
云城区罗德新活禽饲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40L9W6M
经营者:罗德新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坪塘村委庙咀村大冲坑
根据腰古镇政府反映情况,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城区罗德新活禽饲养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饲养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饲养场占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建有3个养殖棚,年出栏肉鸭约20000只。现场检查时,你饲养场为空栏状态。检查发现,你饲养场的3个养殖棚均采用发酵床与水床结合方式处理养殖粪污,其中靠近宿舍侧的养殖棚为4卡发酵床和1卡水床,其余2个养殖棚为7卡发酵床和1卡水床(水床面积均约72平方米);你饲养场的3个水床均擅自设置了1个直径约11厘米的PVC排水管口,管口用可活动的管盖封口,管口通过埋地水管连接到养殖棚间的雨水排水管,雨水排水管铺设到你饲养场前方的排水渠,该排水渠流至小河,最终汇入新兴江。检查时,你饲养场3个水床的养殖粪污已基本排空,正在补水;水床围墙高度约0.5米,围墙上能看到明显水位线,最高水位线深度约0.4米(平均深度约0.3米),外排养殖废水约65立方米。
你饲养场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6年6月25日,我局向你饲养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31号),责令你饲养场立即改正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饲养场进行复查,你饲养场3个养殖棚水床口径约11厘米的PVC排水管口已拆除并用水泥混凝土进行封堵,原水床连接棚外雨水排水渠的排水管已封堵,现场未发现排污情况。
你饲养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6月17日1份、2026年7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6月17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经营者罗德新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6月17日1份、2026年7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罗德新活禽饲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的经营主体资格;
5.云城区罗德新活禽饲养场经营者罗德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经营者罗德新身份;
6.原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影印件1份、变更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3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你饲养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向你饲养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32号),告知你饲养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饲养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向你饲养场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饲养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饲养场于2026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9月9日准予你饲养场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饲养场送达《关于云城区罗德新活禽饲养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饲养场于2026年9月12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26年8月15日被废止,经对比新旧法律罚则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一点§2.1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饲养场设置的排放口所在区域是一般区域,有排污情况,且限期内拆除,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我局可对你饲养场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鉴于你饲养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饲养场按罚款标准(人民币5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你饲养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饲养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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