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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6号 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23 10:45:55   信息来源:本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6号

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MA4WXNAH9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安塘石材基地)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案件,2026年5月20日至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2500平方米,厂房为4卡锌铁皮钢架结构,主要从事人造石英石光板生产加工与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0日、21日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编号分别为1号、2号、3号的3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另有1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处于建设阶段;现有生产设备主要包括2台定厚机、1台10头自动磨、1台24头自动磨、1台桥切、1台磨边机;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配料→搅拌→混料→打散→布料→振压→固化→定厚→切边→磨边→成品人造石英石板材;你公司已建成的3条石英石人造石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

你公司共建有2套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其中一套用于处理1号、2号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处理工艺为“脉冲布袋除尘器+水喷淋+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后经排放口(DA001)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另一套用于处理3号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处理工艺为“脉冲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后经排放口(DA002)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0日21时50分至21日凌晨1时30分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的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0MA4WXNAH96001Q,有效期限:2025年9月4日至2030年9月3日)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大气排放口DA001、DA002总挥发性有机物(总VOCs)排放许可限值为100mg/m³。根据检测结果,你公司大气排放口DA001总VOCs排放浓度为585mg/m³,超标4.85倍排放;大气排放口DA002总VOCs排放浓度为304mg/m³,超标2.04倍排放。

2026年5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3号),责令你公司于30日内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开展复查,你公司1号、2号、3号人造石英石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我局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有组织废气(大气排放口DA001、DA002)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总挥发性有机物(总VOCs)达标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20日1份、2026年6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治平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5月20日1份、2026年6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治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7.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人造石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人造石生产线扩建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8.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人造石生产线扩建项目(一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人造石生产线扩建项目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手续;

9.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年产石英石人造石板材2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年产石英石人造石板材2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

10.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HT2605032)以及送达回执,证实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情况;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5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2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6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广东美恒石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点§3.4.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起点权重为10%,你公司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权重增加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权重增加3%),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增加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权重增加0%),最大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权重增加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为1次(权重增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3%+8%)×100万元=21万元。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21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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