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5号 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5号
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
经营者:申宝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4AMBY2B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台居委围二村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6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云城区高峰街道大台居委围二村沿线开展检查,发现沿线存在2处固体废物倾倒点位,经查你运输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运输部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系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硫矿业公司)的委外运输单位,双方于2026年5月7日签订《委外装运岗顶处理站滤渣至排土场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你运输部负责将岗顶污水处理站压滤泥运输至云硫矿业公司大台排土场(运距约1公里),由云硫矿业公司下属采选公司负责排土场内部堆排作业,运输费用按运输方量按月结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31日10时30分许抵达高峰街道大台居委围二村沿线道路开展检查,发现2处固体废物倾倒点位均位于大台拦砂库岸堤斜坡。经调查,涉案固体废物为云硫矿业公司岗顶矿山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压滤泥,系你运输部自2026年5月7日起,擅自将5车共约80吨压滤泥运输至该2处点位倾倒;该2处倾倒点位均位于道路旁大台拦砂库侧,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
2026年6月1日,我局向你运输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6号),责令你运输部改正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大台拦砂库侧的2处压滤泥已全部清理转移至云硫矿业公司的大台排土场进行处置;根据相关装车单据和纸质说明等资料,倾倒固体废物点位及其周边区域共计清理15车、约292吨压滤泥和黄泥混合物;经统计,清运处置费用总计为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31日1份、2026年6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城区高峰街道大台居委围二村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1日1份、2026年6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运输部经营者申宝立、云硫矿业公司副经理刘庭忠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5月31日1份、2026年6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城区高峰街道大台居委围二村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运输部的经营主体资格;
5.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经营者申宝立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运输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云浮硫铁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云硫矿业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7.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云浮硫铁矿分公司负责人曾梦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云硫矿业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云浮硫铁矿分公司副经理刘庭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云硫矿业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9.授权委托书(刘庭忠)1份,证实云硫矿业公司与刘庭忠存在委托关系;
10.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运输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11.《委外装运岗顶处理站滤渣至排土场运输合同》《委外装运岗顶处理站滤渣至排土场施工安全(消防)管理协议》,证实你运输部与云硫矿业公司签订压滤渣清运协议,并约定了倾倒地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实;
12.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装车单据复印件,证实你运输部于2026年6月1日完成非法倾倒的压滤渣清运处置工作;
13.大台压滤渣清理费用说明,证实清运处置压滤渣所产生的费用;
1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6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向你运输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运输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向你运输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30号),告知你运输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运输部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运输部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运输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运输部于2026年8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准予你运输部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同日向你运输部送达《关于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运输部于2026年8月22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点§4.7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起点权重为1/3,你运输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涉及量是10吨以上(裁量权重增加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5天以上(裁量权重增加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增加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增加0),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6×所需处置费用10万元×3倍=25万元,我局可对你运输部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鉴于你运输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运输部按罚款标准(人民币25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你运输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运输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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