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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4号 骆诚业(骆诚业养猪场)

发布时间:2026-09-23 10:37:02   信息来源:本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4号

骆诚业(骆诚业养猪场):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104***

经营者:骆诚业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会牛头塱世界坑


根据群众投诉以及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会牛头塱世界坑由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猪场建有7个养殖棚舍,养殖棚舍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检查时,你养猪场存栏生猪约2700头,设计年出栏量6000头,并设有3个粪污收集池(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1个沼气池、1个3级化粪池、2个沉淀池、1个无害化处置池(化尸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你养猪场畜禽养殖废水处置流程为:养殖粪污→沼气池→化粪池→沉淀池→收集池。经查,你经营的养猪场上述污染防治设施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至今。

2026年4月23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6号),责令你养猪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猪场开展复查。经查,养猪场生猪已出栏,养殖棚舍已处于空栏状态,现场无相关工作人员在场。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询问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猪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仍未验收合格。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13日1份、2026年6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3日1份、2026年7月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4月13日1份、2026年6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经营者骆诚业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猪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5.土地租赁合同影印件2份,证实你养猪场租赁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猪场自行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猪场自行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实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经营的养猪场构成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于2026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附件,包括照片、清运台账等材料,主要申辩意见如下:对本次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恳请我局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全程配合调查,无抗拒行为,收到整改通知前自行减少存栏,收到通知后完成全部生猪清栏,猪场已停业,环境污染风险与危害后果彻底消除;二、主观无违法故意,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所致,已自行出资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只是对环保设施验收的法定要求了解不够、法律认识不足,并非故意不履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三、前期基建投入大,停业后无收入来源,高额罚款将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综上,恳请我局结合你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实际经营困境,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你于2026年8月17日向我局作出《守法承诺》,承诺你从此不再在该场地从事生猪养殖经营活动,不再复养、复产。如你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在该场地重启生猪养殖,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环保处理后果。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你完成全部生猪清栏,关停了养殖项目,主动消除了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且作出不再违法违规复养的守法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对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经营的养猪场仍未提交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但考虑到你积极配合调查,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就不再违法违规复养作出守法承诺等从轻情节,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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