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2号 刘伟超(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刘伟超堆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2号
刘伟超(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刘伟超堆场):
经营者:刘伟超
身份证号码:4453021991041XXXX
详细经营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会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你经营的物料堆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物料堆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会纸袋厂后侧,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约8000吨工程土方,堆体最大高度约3米,均为露天堆放,且场内积尘较厚;靠近洞殿村委会一侧的大量工程土方没有覆盖、围挡措施,少量工程土方有绿色塑料布进行覆盖;该堆场四周没有围挡措施。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9号),责令你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你经营的物料堆场进行复查,发现场内有钩机和货车进行物料转运作业,现场工程土方约1000吨。2026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经营的物料堆场进行复查,发现露天堆放的部分土方有绿色防尘网进行覆盖,该堆场内停放一辆钩机且有钩挖、转移土方作业的痕迹,场内地面湿润,未见有明显扬尘。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22日1份、2026年5月7日1份、2026年7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物料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4月22日1份、2026年5月7日1份、2026年7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物料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刘伟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的身份;
5.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你经营的物料堆场场地租赁情况;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9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于2026年6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附件,包括照片、出资修建证明等材料,主要申辩意见为:对本次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并已积极配合调查,购置雾炮机,与云六公路周边经营商户共同出资,你按55%比例建设洗车槽、实施道路硬底化,同时采购防尘网对物料进行覆盖,落实多项整改措施,恳请我局结合你积极配合整改的具体情况及当前堆场经营困难的实际,对本次罚款予以减免或大幅降低处罚金额。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经核查你提交的证明材料,确已采取购买雾炮机用于堆场抑尘、采购防尘网对堆场物料实施覆盖等整改措施,且云城区高峰街洞殿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你与云六公路周边经营商户按比例共同出资修建洗车槽并完成道路硬底化。此外,根据2026年7月15日复查笔录,现场未见明显扬尘,粉尘污染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对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五点§3.25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结合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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