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0号 云浮市和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0号
云浮市和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T8RKD6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地块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和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石仔、粉砂)生产和销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有1条石仔粉砂筛分生产线,主要有1台头破机、3条传送带等生产设备,传送带有围蔽,生产工艺流程为原石料→头破→筛分→成品粉砂、石仔。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场内露天堆放有约5000吨成品粉砂和约5000吨成品石仔,粉砂最大堆放高度约8米,部分粉砂使用绿色塑料网进行覆盖,大部分粉砂和石仔没有覆盖措施;你公司场内四周建有约3米高的铁皮围挡。
2026年5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1号),责令你公司10日内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物料,虽已增加了部分粉砂堆体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但没有完全覆盖。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7日1份、2026年5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汉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5月7日1份、2026年5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和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和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和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5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申辩意见如下:你公司主张本次违法行为仅为物料覆盖存在局部瑕疵,未造成大气污染扩散、周边群众投诉等实质性危害后果,且已在限期内主动完成全部整改,及时消除扬尘污染风险。现向我局申请,综合考量你公司的配合程度以及当前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对本次违法行为免除罚款。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虽已采取部分物料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但未能在限期内完全整改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也不能成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免责事由,任何企业均须严格遵守环保规定,切实履行其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已依法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五点§3.25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采取增加部分粉砂堆体覆盖等防扬尘措施,但未完全整改到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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