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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1号 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6-11 16:35:05   信息来源:本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11号

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F0LE3T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布务村委布上村云浮市健康医药产业园内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约13880平方米,主要从事β-环状糊生产、销售,建设有1套废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废水处理工艺为:生产废水→集水池(配备应急池)→加药处理→厌氧池→初沉池→SBR池1→SBR池2→终沉池→排放。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发现你公司炭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堆放有约2吨(小于2吨)炭渣。由于当日降雨量较大,将暂存间内部分炭渣冲刷流失到厂内雨水管网。你公司使用的固体废物暂存间不符合防流失的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6年3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你公司炭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门前设置的雨水口已封堵,无炭渣通过该雨水口进入你公司厂内雨水管网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2月28日1份、2026年4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2月28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展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2月28日1份、2026年4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5.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身份;

6.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展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展华身份;

7.授权委托书(冯展华),证实你公司与冯展华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8.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9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云浮市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五点§4.35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公司固体废物涉及量1吨以上2吨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5.5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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