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3号 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良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MFH541F
联系电话:18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该堆场露天堆放有约5万吨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体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高度约10米,堆场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及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2024年11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4号],责令你公司5日内改正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到达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进行复查,发现堆场大部分物料用塑料网进行遮盖,但仍有部分物料未有覆盖。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0月31日1份、2024年1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戴轩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0月31日1份、2024年1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良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戴轩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戴轩基),证实你公司与戴轩基存在委托关系;
8.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罗冲堆场台账,证实你公司管理的堆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数量;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4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罗冲堆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又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落实仍然不够完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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