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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7号 云浮市凯辉利石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31 17:39:46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凯辉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609NN0F

  联系电话:13927******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地段(精致石材正对面)处厂房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地段(精致石材正对面)处厂房,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加工、销售等,生产工艺流程大概为:石材毛板→使用不饱和树脂补板→打磨→成品,石材毛板→酸洗→打磨→成品,建有手扶磨光机2台,自动磨1台、1个酸洗车间(约90方)和1个补板车间(约60平方米),配套建有1组六级沉淀池和循环水泵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你公司有1级沉淀池设置有一个潜水泵和一根口径约5厘米长约3米的棕色软管连通你公司厂房外的雨水渠,该棕色软管正向你公司厂房外雨水渠排放呈无色水流。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公司云浮市中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水流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40702),你公司外排水流pH值为3.6,化学需氧量为288mg/L。经查,你公司工作人员王晓平于7月22日下午14时许利用潜水泵接水管抽你公司第六级沉淀池里的生产废水排到厂房外的雨水渠,打算用桶接水进行浇菜;一直持续到下午16时许才停止排水。经了解,王晓平自称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24年4月份起开始利用潜水泵接水管抽沉淀池的生产废水至厂外雨水渠,再用水桶接水进行浇菜,次数为5次,每次持续时间大概5分钟。

  你公司利用潜水泵接水管抽第六级沉淀池里的生产废水排到厂房外的雨水渠,构成了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沉淀池原设置的1个潜水泵和1根口径约5厘米长约3米的棕色软管(外排废水软管)已拆除,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废水外排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22日1份、2024年8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1份、2024年7月29日1份、2024年8月12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辉、工作人员王晓平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7月22日1份、2024年8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影像资料(2024年7月22日3份),证实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

  5.云浮市凯辉利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6.云浮市凯辉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辉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凯辉利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晓平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王晓平),证实王晓平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送达地址确认书,证实你公司所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为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田心村委栈村159号;

  1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40702),证实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物监测情况;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实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排污登记;

  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5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0%,你公司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加20%),排放的污染物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加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仅1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3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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