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您现在所在位置是:首页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 > 专题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6号 黄桂林(云城区桂盛石材厂)

发布时间:2024-10-25 17:52:33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桂林(云城区桂盛石材厂):

  经营者:黄桂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7KKHAD33

  联系电话:1382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城村村委营盘地段(地号:05-09-0117)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村委营盘地段(地号:15-19-0117),占地面积约22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快锯机2台、自动磨1台、1条烘干线和1个补板场;配套建有2组沉淀池和循环水泵处理设施和1套“过滤棉+UV光解”废气治理设施等治污设施。检查时,你石材厂正在生产,现场一楼烘干线有1名工人正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挂网刮胶作业,但烘干线密闭不完善,存在多处镂空,现场可闻到刺激性气味。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并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规定。

  2024年7月22日,我局向你石材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4号],责令你石材厂15日内改正石材加工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挂网刮胶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等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厂进行复查,发现你石材厂已完善烘干线的密闭,烘干线正在作业,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8日1份、2024年8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材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黄桂林)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7月18日、2024年8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材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桂盛石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石材厂的经营主体;

  5.云城区桂盛石材厂经营者黄桂林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作为石材厂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云城区桂盛石材厂现场负责人杨伟强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石材厂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石材厂与杨伟强存在委托关系;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石材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石材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并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石材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7号],告知你石材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用于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以及依据《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云环〔2022〕17号)裁量标准,石材生产加工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鉴于你石材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可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石材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石材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