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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3号 云浮市升航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06 15:08:07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升航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7FE7PP2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旧村村委澳牛隔离场旁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反映情况,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思劳镇旧村村委工作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60亩,主要从事建筑用石仔、石粉的加工生产和销售,并建有1条石仔、粉砂破碎振筛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破碎机、11条输送带和3台振筛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振筛分拣→成品。你公司是露天作业场,场内无硬底化措施,厂界四周未设置围蔽、围挡等措施。检查时,你公司部分生产,破碎生产线停机维修,有运输车辆在你公司成品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场区地面积尘较厚,且未设置雾炮机等降尘抑尘措施,运输车辆进出时扬尘明显;场内还有一台钩机正在作业,作业时没有洒水降尘措施,扬尘较为明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成品堆场露天堆放有2堆成品石仔和2堆成品粉砂,共约有15万吨(粉砂约10万吨,石仔约5万吨),所有物料露天堆放,没有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10米。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有运输车辆正在进行物料装卸作业。你公司的4条成品输送带已用铁皮进行围蔽(但顶部镂空),其余7条传送带未有落实围蔽措施。你公司成品堆场露天堆放有约3万吨成品粉砂和约5万吨成品石仔,其中有部分粉砂使用绿色塑料网进行覆盖,其余物料露天堆放且没有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10米。

  2024年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号],责令你公司3日内改正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减少厂区生产以及内部物料堆放、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有运输车辆正在进行物料装卸作业。你公司的8条成品输送带已用铁皮进行围蔽(但顶部镂空),其余3条输送带仍未落实围蔽措施。你公司成品堆场露天堆放有约2万吨粉砂和约3万吨石仔,其中有部分粉砂使用绿色塑料网进行覆盖,其余物料露天堆放且没有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10米。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2月7日1份、2023年12月29日1份、2024年1月9日1份、2024年1月3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生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3年12月7日1份、2023年12月29日1份、2024年1月9日1份、2024年1月3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升航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升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环(云城)限改〔2023〕9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责令你公司在限期内整改环境问题;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露天作业,场内无硬底化措施,场界四周没有围挡、围蔽等措施,你公司原料入料口处和石仔、粉砂破碎振筛生产线的11条输送带已用铁皮进行围蔽,输送带顶部用绿色的塑料绿网进行覆盖;你公司成品堆场仍露天堆放有约1.5万吨粉砂和约1000吨石仔,其中一堆粉砂使用绿色塑料网进行部分覆盖,其余物料露天堆放且没有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10米。

  鉴于你公司上述情况,我局认为你公司虽然有开展整改,但大部分物料仍然是露天堆放、没有落实覆盖、围挡等措施,没有达到整改的要求,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有关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不准予你公司办理案号为云环(云城)罚告〔2024〕1号案件的公开道歉承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又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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