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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号 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06 11:46:22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CMFH541F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云六公路旁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职责,2023年11月23日下午,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城区高峰街云六公路旁桐油涌砂土堆场和云六公路东侧砂土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2个堆场是由你公司用于堆放云浮西出口建设工程土地平整产生的砂土。检查发现,高峰街云六公路旁桐油涌砂土堆场露天堆放有约30万立方米的砂土,但未采取围挡及覆盖等措施,且现场未开启雾炮机、未见有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洗车槽水位也比较低,堆场四面无围蔽和围挡措施,场内地面无硬底化。云六公路东侧砂土堆场大约堆有3万立方砂土,堆体高度约5米,靠近云六公路边部分砂土有塑料网覆盖,场界有约2米高的铁皮进行围挡。

  2023年12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你公司经营的云六公路旁桐油涌砂土堆场和云六公路东侧砂土堆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桐油涌砂土堆场堆放有约40万立方米的砂土(约有60万吨),但检查时发现只有小部分砂土用绿网覆盖,大部分砂土为露天堆放,且该砂土堆场周边未有围挡措施,检查时有运输车辆进出场,场内作业时扬尘较为明显。

  2024年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6号],责令你公司5日内改正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会同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你公司经营的云六公路旁桐油涌砂土堆场和云六公路东侧砂土堆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桐油涌砂土堆场仍堆放有约35万立方米的砂土(约有55万吨),现场只有小部分砂土用绿网覆盖,大部分砂土为露天堆放,未有采取围蔽、围挡等措施,检查时该堆场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进行砂土装卸作业,但场内停放有一台钩机,有砂土装卸痕迹,砂土存量减少。云六公路东侧砂土堆场已清运了部分砂土,检查时现场停放有一台钩机,并可见有明显的清运痕迹,现场仍露天堆放有约1万吨砂土,堆体高度约5米,未有采取围蔽、围挡等措施,场界有约2米高的铁皮进行围挡。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1月23日1份、2023年12月28日1份、2024年1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生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3年11月23日1份、2023年12月28日1份、2024年1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中基土石方工程(云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临时租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云六公路旁桐油涌砂土堆场),证实你公司租用桐油涌新镇淤泥范围内(即靠牙鹰石旁)的土地;

  7.临时租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云六公路东侧砂土堆场),证实你租用高峰街道高峰村云六公路东侧的土地;

  8.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环(云城)限改〔2023〕8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责令你公司在限期内整改环境问题;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6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0.约谈记录(2023年11月8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约谈。

  综上,你公司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又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堆存砂土数量大,经多次责令改正后,整改措施落实仍然不到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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