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1 号 陈序飞(云城区腰古旺村陈序飞堆场)
云环(云城)罚〔2023〕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序飞(云城区腰古旺村陈序飞堆场):
经营者:陈序飞
身份证号码:(4428271971*******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会隔壁地块。
2022年12月7日,根据腰古镇政府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会隔壁地块由你经营的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堆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其中约500平方米堆放有黑色印染污泥,堆放场地为水泥地面,周边有泥土墙围挡,但印染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遮盖等防扬散措施。经查,你于2022年7月起擅自在腰古镇旺村村委会隔壁地块堆放印染污泥。经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责令你改正后,你堆场累计清运处置印染污泥共26车约700吨,处置费用为每车约1800元,总处置费用约为46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2月7日1份,2023年1月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7日4份,2022年12月8日1份,2023年1月3日1份,2023年2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12月7日1份,2023年1月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陈序飞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的身份;
5.土地租赁协议,证实你向云浮市腰古镇旺村红星村租赁云浮市腰古镇旺村红星村旺村村委旁的一块地皮;
6.赵伟军身份证影印件,证实司机赵伟军的身份;
7.孔雪宏身份证影印件,证实司机孔雪宏的身份;
8.李达初身份证影印件,证实钩机司机李达初的身份;
9.《检测报告》2份,证实检测的项目及检测结果均未超标;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1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向你堆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堆场擅自堆放印染污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你的行为裁量起点为1/3,涉及量10吨以上权重加1/4,印染污泥从2022年7月堆放至2022年12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5天以上权重加1/4,堆放场地所在区域属一般区域权重加0,经责令整改后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成清理处置消除影响权重加0,即裁量权重总和为5/6。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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