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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10-10 10:57:5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汉强(云城区黄汉强石材加工厂):

  经营者:黄汉强

  身份证号码:4412271974*******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夏洞村委岗背村原夏洞戏院

  根据安塘街道办反映情况,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塘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你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加工厂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设有1台半自动切粒机、3台手动切粒机、2台破薄机、10台半自动开料机等生产设备,厂内堆放有大量石材边角料,主要生产加工工艺是:石材边角料切割成小型圆柱条状、方状石材材料。你石材加工厂配套建有1组生产废水沉淀池(长约3米、宽约1米),沉淀池内废水呈浅白色。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厂正在使用切粒机生产作业。你未能提供你石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环保手续等资料。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仅切割加工的建筑用石加工项目需进行排污登记管理。你石材加工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6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加工厂正在生产,你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城区安塘街道夏洞村委会支书记莫贵勇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6月1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5.黄汉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云城区黄汉强石材加工厂经营者身份;

  6.莫贵勇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云城区安塘街道夏洞村委会支书记身份;

  7.夏洞戏院租用合同,证实你加工厂的场所是租用云城区安塘街道夏洞村委会的;

  8.安塘供电所提供的用电记录及用电缴费情况,证实你加工厂的用电情况;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10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到你加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0.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排污登记库上输入黄汉强身份证号码未能检索出相关结果(2022.7.28),以及云城区企业排污登记库企业名单(截至2022.7.28),证实我局对你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逾期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2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于2022年9月7日上午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局调查人员陈述了对你加工厂的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及依据;你提出陈述申辩,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辩论,你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会成员制作了听证笔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经研究,你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主张缺乏理据、没有证据支撑,我局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由于你不配合我局调查,逾期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联系人:李炳英

  联系电话:0766-8917025  邮政编码:527300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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