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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09:18:1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皇润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常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76687881M

  联系电话:1392265****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马岗开发区金富工业园内

  经多次催促你公司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果,2022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2022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2076687881M001Z,有效期自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止),但未按《排污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第8.2.2.1的规定于2022年1月底前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至我局,截至2022年5月16日,你公司仍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5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5日1份、2022年5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5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皇润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皇润石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6.云浮市皇润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常春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皇润石业有限公司厂长曹如义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厂长曹如义存在委托关系;

  9.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截图2份(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16日),证实你公司未提交执行报告;

  10.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2页,证实你公司需按要求填报执行报告信息表;

  11.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6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近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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