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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4-22 10:17:54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序飞(云城区陈序飞石材废渣堆场):

  经营者:陈序飞

  身份证号码:44282719xxxxxxxx5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水围村路口三茂铁路旁

  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材废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堆场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堆放有大量石材废渣,其中小部分石材废渣位于厂棚内,小部分石材废渣采用帆布、黑网等进行覆盖,大部分石材废渣露天堆放。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堆体平均约3米高,堆放面积约5000平方米,石材废渣堆放场地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堆场周边未构筑围堰墙等防流失措施,堆放场地不符合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14日1份,4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4月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陈序飞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堆场的经营主体;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堆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堆场贮存的石材废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在阅读完文书后,当场拒绝签收,我局执法人员在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见证下留置送达了该文书。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一)贮存石材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鉴于你堆场贮存的石材废渣量较大,大部分石材废渣露天堆放,且靠近铁路线及国道,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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