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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29 11:45:2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055316379L

  联系电话:139023x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占地面积约29800平方米,年产花岗岩板材6万平方米、人造石板材10万平方米。检查时,你公司有2条人造石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二楼搅拌车间及人造石生产线1号线固化炉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后经1号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人造石1号、2号布料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后经2号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人造石3号布料线及2、3号线固化炉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后经3号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经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DA001排放口排放的废气总VOCs排放浓度为51.8mg/m³,DA002排放口排放的废气总VOCs排放浓度为34.9mg/m³。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DA001和DA002排放口排放的废气总VOCs排放浓度分别超过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中规定的总VOCs标准值(30mg/m³)0.73倍、0.16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14日1份、2021年12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邓禹星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经理邓禹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邓禹星与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关于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改扩建设项目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实你公司的人造石生产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9.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实环评要求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排放口排放废气需达标排放;

  10.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第一册(节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11.《监测报告》(CG[2021]第073号),证实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DA001和DA002排放口排放的废气总VOCs浓度超标;

  12.华和石材(云浮)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证实你公司人造石项目经过竣工环保验收;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2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人造石生产车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总VOCs超标倍数较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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