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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1-11-18 10:36:2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家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783030965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麻鸡坑。

  2021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河口麻鸡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麻鸡坑,占地面积约202亩,日垃圾填埋量约400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垃圾工作面约300平方米,工作面上设置了3台除臭炮雾机。我局委托监测单位对填埋场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最高值为39,最低值为27;厂界上风向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最高值为12,最低值为11。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排放值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20)。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1年7月24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家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运营的填埋场现场负责人钟陈带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钟陈带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限值;

  9.云浮市中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ZHW210739)》,证实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标;

  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证实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标;

  11.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1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1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云环(云城)罚告〔202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函》,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有:一、你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定期对填埋场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未显示超标。二、市政府单方面决定,2014年以来云城区各镇(街)、云安区、云浮高新区的生活垃圾均交给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处理,超出原来设计规模,填埋场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严重损害运行设备,致使场内气体浓度增加。三、你公司多次向主管部门发函申请收集处理垃圾填埋气体,但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批复。四、由于协助政府部门填埋处理非居民生活垃圾,超出原设计工艺,造成场内设施损害并加速老化,从而导致场内气体浓度增加。五、你公司主动加大场内设备投资和更新力度,建设垃圾填埋气体的收集处理设施及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

  经研究,我局认为:

  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作出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5月22日、7月8日、7月26日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进行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未显示超标,只能说明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在上述时间的采样监测结果达标,不能排斥我局于2021年7月24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监测的合法性。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进行采样监测并以监测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符合有关规定。

  二、你公司属于营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填埋处理垃圾按数量收费。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以“填埋场超负荷运行导致设施损坏、协助政府部门填埋处理非居民生活垃圾”为由,要求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三、根据《关于申请尽快批复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的复函》(云区综执复〔2018〕24号),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明确答复你公司“沼气发电项目纳入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并处理,解决垃圾填埋场沼气处理问题。在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未建成前,贵司务必做好沼气的处置工作,减少气体挥发、扩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至今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沼气的防治污染处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你公司加大投入,收集处理垃圾填埋气体及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是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不能作为你公司免予处罚的理由。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虽然你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但填埋场恶臭引发群众多次投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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