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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11-18 10:35:27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家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783030965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麻鸡坑。

  2021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河口麻鸡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麻鸡坑,占地面积约202亩,日垃圾填埋量约400吨。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垃圾填埋场已覆膜的垃圾填埋区域上建有约50根半径为80毫米的排气管道用于排放垃圾填埋产生的沼气,排气管道排出的沼气未回收利用、未进行污染防治处理,沼气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运营的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进行污染防治处理的事实;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1年8月27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家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现场负责人钟陈带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钟陈带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17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进行污染防治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1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云环(云城)罚告〔2021〕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函》,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有:一、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除臭措施;二、你公司多次发函给主管部门要求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但未获批准;三、你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场区气体检测,检测结果未超标;四、垃圾清运车运输不规范,导致垃圾污水横流,场区臭气熏天;五、由于协助政府部门填埋处理非居民生活垃圾,造成垃圾场内设备受损严重、老化严重,气体达标处理难度大;六、2014年以来云安区、云浮高新区的生活垃圾均交给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处理,导致长期超负荷运行。

  经研究,我局认为:

  一、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落实环评要求的除臭措施是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根据《关于申请尽快批复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的复函》(云区综执复〔2018〕24号),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明确答复你公司“沼气发电项目纳入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并处理,解决垃圾填埋场沼气处理问题。在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未建成前,贵司务必做好沼气的处置工作,减少气体挥发、扩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你公司运营的麻鸡坑垃圾填埋场至今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沼气的防治污染处理。三、你公司提出的垃圾清运车运输不规范、协助政府部门填埋处理非居民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垃圾填埋场内气体检测结果未超标等理由均与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关,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你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进行污染防治处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鉴于你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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