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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12-18 11:14:39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来(云城区陈来废渣堆场):

      负责人:陈来

      身份证号码:4428271967*******4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都老村541号

     2020年10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都老村赛迳岭旁的陈来(云城区陈来废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废渣堆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堆场内堆放有大量石材废渣,共约有2000吨。倾倒堆放的石材废渣露天堆放,四周没有围蔽,地面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堆放场所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12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22日);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10月12日);

      4.场主陈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7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堆放石材废渣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1.3-6.1.6”的规定,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你堆场倾倒堆放的石材废渣数量较大,且引发群众信访投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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