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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云城)罚〔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11:15:5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阮家乐:

      身份证号码:445302198701XXXXXX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村委街尾村169号。

      2020年6月22日15时40分许,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云城区河口街道洞心村委夹河村云石大道合心美食店侧调查。经调查,你于2020年6月22日驾驶拖拉机装载1车石材废渣边角料等工业固体废物(车号:豫07/D3510),运往云城区河口街道洞心村委夹河村云石大道合心美食店侧空地上倾倒,共倾倒了约4吨。倾倒堆放的石材废渣边角料露天堆放,四周没有围蔽,地面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6月22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22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6月22日);

      4.驾驶员阮家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豫07/D3510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3号)。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0年9月1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减轻或免除对你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接受批评指正,在河口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违规倾倒的石材边角料清理干净并进行回填,违法行为已消除,污染已清理;二是自身经济困难,恳请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伍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理应处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主动对违规倾倒的石材边角料清理干净并进行修复,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我局认为你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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