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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7-29 11:17:5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2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579712081Y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北二路南侧(即英发石材厂对面)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检查时,补板加工区烘干线区域和二层补板区正在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补板作业,产生有机废气和粉尘,但补板作业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粉尘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5月7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5月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5月7日);

   4.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厂长何炳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8.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

     9.《关于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9]135号、《关于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函》云环备[2016]137号;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20〕11号)、送达回执各1份。

     11、云浮市协成伯斯顿石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承诺书》、《环保服务承包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已停止施工建设,积极配合;二是疫情期间,公司面临经济危机,处于亏损状态。三是已办理环评并取得批复,2020年1月5日公司已与设备安装公司签订《环保服务承包合同》,由于疫情缘故,导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迟迟未能安装。

     我局认为,你公司涉嫌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理应处罚,但鉴于我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你公司严格落实整改,已停止补板作业生产,且客观上你公司在2020年1月5日已与环保公司签订安装设施合同,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完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我局认为你公司主观恶意不大,对环境污染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部分,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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