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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0〕 6 号)

发布时间:2020-07-29 10:36:13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敬洪

      工商营业执照:9144532119*******2

      地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66号筠城国际广场金融中心8层8E号

       2020年4月28日22时10分许,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侧的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浮市筠城南山春天高层项目工地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云浮市筠城南山春天高层建筑项目位于云浮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依法向我局报批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进行项目1栋第9层浇筑混凝土楼板施工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泵车1辆、混凝土运输车4台参与施工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4月28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28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录像(2020年4月28日);

    4.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侧的云浮市筠城南山春天高层项目生产经理钟土华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云环违改字〔2020〕8号)、送达回执各1份;

      8.《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编号:20200429007、2019121600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群众多次投诉你公司承建的云浮市筠城南山春天高层项目建筑工地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现场责令整改,但你公司未依法整改,仍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引发多次投诉,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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